海關總署于近日頒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5月1日后施行。
海關此次變革給守信的進出口企業新增多項便利措施,給失信的進出口企業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吧!
01
一般認證企業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查驗率的50%以下;
(二)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
(三)海關收取的擔保金額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擔的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02
高級認證企業除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措施外,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查驗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
(三)減少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四)可以在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之前向海關申報;
(五)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
(六)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通關便利措施;
(七)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守信聯合激勵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斷國際貿易恢復后優先通關;
(九)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03
失信企業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驗沒有問題企業的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
(三)不適用匯總征稅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適用存樣留像放行措施;
(五)經營加工貿易業務的,全額提供擔保;
(六)提高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七)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八)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